9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依法从严打击假借“公益”、投资理财、微商营销,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等实施的诈骗犯罪,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从严惩处、全链条打击、全力追赃挽损,实施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
部分案例节选
1.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首要分子
(资料图)
——被告人何某利等24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何某利伙同被告人邱某业等24人成立多家文化、商贸公司,利用公司架构组成犯罪集团,有组织、分层次由各部门实施“养号”“吸粉”“推粉”“话术聊天”等步骤,通过虚构到贫困山区支教、到福利院看望老人等事实博取同情,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低廉茶叶、手串等物品,致17万人受骗,诈骗金额达2.2亿余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利等人组织的犯罪集团以网络交易的方式掩盖其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博取信任、同情,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低廉货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何某利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邱某业曾担任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监。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何某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邱某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查扣的资金等财产依法处置变现后全部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分子假“公益”之名行“诈骗”之实,动机卑劣,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故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顶格量刑,并尽最大努力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体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坚定决心。
2.严厉打击跨境网络诈骗团伙犯罪
——被告人刘某亮等5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亮伙同被告人杜某龙等4人在广州注册投资公司,并在马来西亚设海外事业部,非法搭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组织众多同案人(另案起诉)以虚假宣传、安排水军发送盈利截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进入微信群、直播间并到公司虚假平台开户,再通过诱导“交易”、预设参数等方法故意造成被害人亏损,要求其支付巨额“手续费”“点差”,最终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经查,441名被害人在虚假平台损失共计 857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亮等人组成犯罪集团,利用虚假的非法交易平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客户炒卖期货产品,蓄意造成客户亏损,违背客户意愿对资金进行支配使用,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刘某亮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杜某龙等4人系主犯,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亮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杜某龙等4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成立跨境犯罪集团,虚构网络期货交易平台,长期利用公司化模式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同时提醒投资者审慎判断“高额回报”的虚假性和风险性,提高识骗反诈能力,防止在高收益谎言下上当受骗。
3.依法惩治网络社交活动诈骗犯罪
——被告人吴某深等50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自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深、温某超在某直播平台诈骗窝点取得诈骗“话术”剧本后,伙同被告人温某相、岳某烽等人出资设立直播公司,招募大量女主播、键盘手,根据“话术”剧本有组织地安排女主播视频直播,以与被害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方式,诱骗被害人购买虚拟赠礼,通过获取直播平台返利谋取非法利益。至同年8月案发,该团伙违法所得总计82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深、温某超、温某相、岳某烽等人组成犯罪集团,以诱骗他人在直播中打赏的方法实施诈骗,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该犯罪集团数月内迅速扩张,在多省设立窝点,危害极大,应予严惩。吴某深、温某超、温某相、岳某烽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吴某健等16人系主犯,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深、温某超、温某相、岳某烽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九十万元不等;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组织主播线上直播互动获取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再以承诺进一步发展关系甚至线下见面,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属新型诈骗。本案依法严厉打击网络社交诈骗犯罪,警醒公众提高社交识别能力,尤其警惕虚拟网络中的情感陷阱。
4.严惩“杀猪盘”跨境网络诈骗犯罪
——被告人俞某成、何某强等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俞某成、何某强等多人在他人组织下,结伙从云南省结伙非法偷越中缅国境,至缅甸某大酒店参加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并根据犯罪集团安排,通过“网聊恋爱”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引诱被害人到集团操控的赌博平台充值赌博。其中,俞某成参与诈骗近3个月,骗取金额约103万元;何某强参与诈骗2个月,骗取金额约47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俞某成、何某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偷越国(边)境后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其中,俞某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何某强诈骗数额接近“特别巨大”标准,同时具有“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遂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并罚,分别判处俞某成、何某强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为逃避监管和打击,将犯罪窝点设在境外,从境内纠集、招募人员前往境外作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何某强的行为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与“数额特别巨大”同档量刑,体现了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法严惩。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 吁青、陈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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