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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
据悉,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是指在政策实施期间,清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清远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清远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一次性划转至该住房对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款监管账户。这意味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将由“报销制”变为“预付制”,进一步提升购房职工办事便捷度。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清远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发展,着力为缴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公积金服务。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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