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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汕尾市获悉,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日公布《汕尾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全文,《条例》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引进、联合研发、顾问指导、兼职返聘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对柔性引进并符合特定条件的人才,该市将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指出,人才评价应当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和转化应用,不唯论文、职称、学历、奖项,分类别、分层次对人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人才使用、激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为更好激励与服务人才,汕尾将建立人才待遇保障机制,明确人才标准待遇和服务期限。高层次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规定在落户、子女入托入学、配偶就业、父母养老、医疗保障、住房安居、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条例》明确,汕尾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家源 通讯员: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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